40 下列關於刑法上「易服社會勞動」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為人得易科罰金..-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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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61a2161 小四下 (2015/09/08)
(A)行為人得易科罰金者,若確有資力繳納罰金時,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刑法第41條第2項: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B)行為人雖不得易科罰金,但受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易服社會勞動(○) 刑法第41條第3項: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C)易服社會勞動在折算上,是以社會勞動 6 小時折.....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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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陳佩彣 大一下 (2017/11/09)
http://www.scc.moj.gov.tw/site/moj/public/MMO/scc/index.html 對於老弱殘病或重大惡疾等因身心健康因素,不適合提供社會勞動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檢察官得裁量不准易服社會勞動。 威嚇無功 教化無效 學好不足 學壞剛好的短期自由刑短期自由刑是指六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因為刑期甚短,難收懲戒教化效果、又易沾染惡習。且往往被貼上坐牢標籤,出獄後產生社會復歸及再社會化困難等問題,常遭批評,是一種「弊多於利」的刑罰手段。國際刑事政策潮流或國內刑法學者,均認為應減少短期自由刑的執行,使用其他替代措施。 社會勞動效益評估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不僅可避免短期自由刑的流弊,對政府而言,可舒緩監獄擁擠問題、避免增〈擴〉建監獄、節省矯正費用、減少國家財政負擔,對社會而言,社會勞動人從監禁的消費者變成提供勞動服務的生產者,創造產值,造福鄰里,回饋社會,對社會勞動人而言,可無庸入監執行,維持既有的工作與家庭生活,為政府、社會及犯罪者三贏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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