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發行人之負責人所負者為推定過失責任,無論如何,不得免責(參證交32I) (B)發行人之職員,若未於公開說明書上簽章,即使其曾參與不實之銷貨編造行為,仍無須依證券交 易法第 32 條規定負責:責任限於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同上) (C)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之律師,若其簽證意見與此銷貨收入部分無關,即無須負責(同上) (D)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之會計師,若能證明已經合理調查,並有正當理由確信其簽證或意見為真 實,即無須負責:負推定過失責任(參證交32I、II)
36 在發行人編製之公開說明書中,若其關於銷貨收入之記載有虛偽導致善意之投資人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