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下列哪一項符合目前桃園市國民小學創造能力資賦優異學生鑑定之實施方式?
(A) 管道一的初選以個別智力測驗和創造能力評量的內容為主
(B) 管道一的複選,其個別智力測驗和創造能力評量得分須達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C) 初選報名可自由選填「創造能力優異特殊需求學生特質檢核表」,並非必要條件
(D) 管道二採書面審查,審查標準以近三年內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 創造發明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5), B(157), C(46), D(454), E(0) #3108310
統計: A(45), B(157), C(46), D(454), E(0) #3108310
詳解 (共 4 筆)
#6082187
(B)
|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所稱創造能力資賦優異,指運用心智能力產生創新及建設性之作品、發明或解決問題,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創造能力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創造能力測驗或創造性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附創造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創造發明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