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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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F n4687102 大一下 (2018/10/04)
把困擾我很久的過失責任,整理一下,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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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Fangoo_轉換國營跑道 大四上 (2021/09/06)
(A)國家賠償法 第 1 條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 憲法第 24 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B)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1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2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用到重大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3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C)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1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