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經向主管機..-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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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Roberto(已上岸) 高一上 (2020/06/19)
回五樓(雖然年代有點遠) 首先有個概念是「保障法的復審想當訴願法的訴願」, 因此從行政訴訟法及訴願法的邏輯去想會比較簡單, 而訴願法中,依照訴願前置原則分有「撤銷訴願」跟「課予義務訴願」, 在保障法中,這兩種訴願所對應的復審又被稱作「復審」(保障法第25條,又稱作損害權益之復審,舊法復審僅此類型),另一種則稱作「拒絕申請復審」(保障法26條,又可以理解成「怠於處分之復審」,查其條文,近似行政訴訟法的「課予義務爭訟」)。 依照本題,一般只能選擇「損害權益的復審」或「課予義務的復審」,且受到保障法的拘束,遺屬沒辦法透過行政訴訟法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所以無法未經復審而提起給付訴訟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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