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大多通說之見解,應自行迴避之公務員未迴避而作成行政處分,該處分產生下列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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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Aspen Chiu 高二上 (2015/12/07)
行政處分之無效事由為具有重大明顯瑕疵(第111條,形式合法性或實質合法性瑕疵) 而行政處分得撤銷之事由為1.違反行政程序或方式,未補正(第114條)及2.違反土地管轄(第115條) 而迴避的事項屬於正當行政程序原則中之公正作為義務,為違反行政程序之一,故得撤銷。(正當行政程序可參考: https://zh-tw.facebook.com/notes/%E5%91%82%E6%99%9F/%E9%87%8B%E5%AD%97709%E4%BD%95%E8%AC%82%E6%AD%A3%E7%95%B6%E8%A1%8C%E6%94%BF%E7%A8%8B%E5%BA%8F/4822256352271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