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年 11 月 18 日,逢稅公司董事長在未經董事會決議前,逕行開除該公司的會計主任張三(主辦會計人員),並新聘李四接替,其法律後果為:
(A)不違法
(B)視情況而定,若張三侵吞公款,並不違法,反之,則屬違法
(C)違法,處新台幣 15 萬元以下罰鍰
(D)視情況而定,若張三為董事長的近親,而董事長知悉張三有違私德的行為,即不違法,否則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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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58), C(656), D(17), E(0) #385628
統計: A(25), B(58), C(656), D(17), E(0) #385628
詳解 (共 1 筆)
#2977550
商業會計法第5條 :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在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前項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公司組織之商業,其委託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程序,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商業會計法第77條 :
商業負責人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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