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
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其處罰為
何?
(A)秉持公平原則,與其他性騷擾事件不會有所不同
(B)得加重科處罰鍰
至二分之一
(C)得加重科處刑度至二分之一
(D)得各加重科處罰鍰及刑度至二
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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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44), C(7), D(17), E(0) #239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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