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64 條(使用借貸之定義)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酒用了就沒了,無法再返還。
96.下列那些物品,不得作為使用借貸之標的? (A)房屋 (B)衣服 (C)沙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