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依據教師法之規定,教師所應具有之義務,不包括下列何者? (A)遵守聘約規..-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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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琍心 大二下 (2017/05/25)
教師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 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1F Aries Yeh 小二下 (2016/08/19)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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