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登記機關對審查證明無誤之登記案件,應予公告
土地登記規則
第72條
登記機關對審查證明無誤之登記案件,應公告【十五日】。
C:公告內容應包含得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
第73條
前條公告,應於主管登記機關之公告處所為之,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二、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三、公告起訖日期。四、【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
D:其異議之處理方式,依土地法第 59 條第 2 項之規定調處
第75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而生權利爭執事件者,登記機關應於公告期滿後,【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調處】。
19.有關土地總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總登記前已取得他項權利人,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