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使用警械之主體為警察人員、憲兵及
(A)駐衛警察
(B)海巡人員
(C)國安人員
(D)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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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2), B(189), C(114), D(17), E(0) #314371

詳解 (共 4 筆)

#36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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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第 13 條本條例於其他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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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勤務、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也就是說,除了警察人員本身,憲兵與駐衛警察在執行職務時,也屬於得依法使用警械的主體。駐衛警察是依《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負責特定機關、設施的安全維護與戒護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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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0481
第 13 條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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