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22條第3項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D)賄賂公務員的甲為正犯
(A)公務員受賄罪為身分犯(O;因公務員身分為純正身分犯)(B)身分犯得區分為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O)(C)乙、丙收受之現金,應宣告沒收(O)(D)甲為不純正身分犯(X;甲為對向犯,亦是正犯)
不純正身分犯:因身分而刑加重、減輕或免除。例: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想請問樓上,對向犯應該是屬於共犯吧?!
24 業者甲為推銷公司產品,邀請具採購決定權之公務員乙、丙吃飯,飯後並提供兩人性..-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