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A)第 4 條 對於調解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程序不合法之情形者,再進行實體審查。(B)第 12 條 調解程序於申訴會行之;必要時,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
前項調解,以不公開為原則。(C)第 21 條 調解之申請經撤回者,視為未申請調解。(D)第 18 條第二項 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於前項指定期間內以書面向申訴會及廠商說明理由。廠商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時,亦同。
18.關於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之敘述,何者有誤? (A)調解事件,應先為程序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