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書面之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並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A)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B)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C)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D)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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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53), C(219), D(47), E(0) #1545202

詳解 (共 3 筆)

#1859906

行程法97條(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之情形)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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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未限制人民權益者(行程法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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