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書面之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並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A)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B)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C)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
(D)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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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6), B(831), C(3491), D(1395), E(0) #971674
統計: A(846), B(831), C(3491), D(1395), E(0) #971674
詳解 (共 10 筆)
#1194198
行程法97條(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之情形)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 X 輕微 )沒有輕微這項
(口訣:未 知 大 一 專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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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95455
搞混了
d選項為
第 10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
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
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
制出境之處分。
69
1
#1518488
筆記
行政程序法 第97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行政程序法 第10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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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4985
C是陳述意見 = =|||
17
1
#4318827
只要有限制人民權益,即使顯屬輕微,仍應記名理由,但得不給予陳述意見。
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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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615
可惡!!!輕微需,機器做成不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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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351436
限制知悉大量機器公告知識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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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233
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無 輕微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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