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行政訴訟中有關給付訴訟之類型,下列何者並非給付訴訟之「給付」? 
(A)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 
(B)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 
(C)行政機關怠為處分之給付 
(D)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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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748), C(4971), D(584), E(0) #971682

詳解 (共 10 筆)

#1339851


行政訴訟法第八條第一項:「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請求作成行


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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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239

筆記

給付訴訟 項目: 

1.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 
2.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 
3.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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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8734

行政訴訟法第8條

第 8 條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A)請求作成行 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B),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 之給付,亦同(D)。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 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 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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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573
DEAR   7樓
個人淺見
唯獨C需要訴願先行
希望有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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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833
A、B、D很明確
但對C有點疑問,訴訟法將課予義務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都歸在給付訴訟之下,難道不是因為其將人民請求行政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視為一種給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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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8696

(C) 行政機關怠為處分之給付 → 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分為 2 類型:

1. 怠為處分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 選項 (C) 之情形!

2. 拒絕申請之訴(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

①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②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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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904
(B) 記: 如果是請求作成行政處分就是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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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4939

行政機關怠為處分之給付 我覺得"之給付"是多的
行政機關怠為處分,就簡明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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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278
B選項講va以外的非財產給付
所以是va就不是給付
所以 c 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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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181
您說的沒錯,是我記差了,真不好意思,如此說來似是題目出的不好,若改為「一般給付訴訟之類型」才能符合題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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