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 幼稚園教師對於嬰幼兒安全教育的認知,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 依據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規定,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六公斤至三十二公斤以下之兒童,應坐於車輛後座並妥適使用安全帶。。
(B) 教室設二門,均向外開,窗臺平均高度為50至60公分。
(C) 嬰幼兒容易發生意外事件的時間點,下午多於上午。
(D) 提供一歲以下嬰幼兒玩具,需注意有輪玩具的車體及車輪間的縫隙應小於0.5公分或大於1.2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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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4), B(489), C(419), D(471), E(0) #125728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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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18-36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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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教師對於嬰幼兒安全教育的認知,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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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 

第 4 條

小型車附載幼童行駛於道路時,應將幼童依下列規定方式安置於安全椅:
一、年齡在二歲以下者,應安置於車輛後座之攜帶式嬰兒床後向幼童用
座椅
,予以束縛或定位。
二、年齡逾二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者,應坐於車輛後座之
幼童用座椅
,予以束縛或定位,並優先選用後向幼童用座椅為宜。
三、每一安全椅以乘坐一位幼童為限,並應依安全椅產品檢附之說明書所
示方式,確實將安全椅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並符合安全椅產品所允
許之身高或體重限制。
第一項幼童安全椅使用規定,如因幼童體型特殊顯無法依規定使用者,得
用適當之安全椅。
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應
坐於車輛後座並依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規定使用安
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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