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土地徵收補償之金額,如未在法定期限內發放者,其法律效果如何? (A)該項..-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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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remeplz1688 大三上 (2015/11/29)
釋字第 516 號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此項補償乃因財產之徵收,對被徵收財產之所有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國家自應予以補償,以填補其財產權被剝奪或其權能受限制之損失。故補償不僅需相當,更應儘速發給,方符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準此,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明定,徵收土地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此項法定期間,雖或因對徵收補償有異議,由該管地政機關提交評定或評議而得展延,然補償費額經評定或評議後,主管地政機關仍應即行通知需用土地人,並限期繳交轉發土地所有權人,其期限亦不得超過土地.....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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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再拼名次(暫不加新好友) 研二上 (2020/09/21)
46 土地所有人因地方主管機關未於徵收公告期滿後 15 日內發給補償費,主張徵收失效,得提起下列何種類 型之行政訴訟?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D)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訴訟 答案: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