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 (契約價金因政府行為之調整) 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 約價金得予調整: (一)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二) 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三) 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 前項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 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 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 予調整。
984國內汽柴油價格之調整,屬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第1項第3款所稱「政府管制費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