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關於數罪併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33
(A)所謂其罪之刑,只有主刑,不含從刑
(B)發覺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不頇以裁判確定前為前提
(C)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從刑
(D)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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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53), C(29), D(380), E(0) #268696
統計: A(31), B(53), C(29), D(380), E(0) #268696
詳解 (共 3 筆)
#5809568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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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9563
數罪併罰又稱之為「實質競合」,指刑法對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形成之併合處罰之方法。 詳言之,實質競合乃指同一行為人出於數犯意,而為數行為,實現數構成要件,而構成數罪,且此數罪均能在同一刑事訴訟程序中接受裁判之犯罪競合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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