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8條第2項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甲男(28歲)為桃園縣A國中教師,因在網路上結識同為桃園縣B大學三年級的乙女(2..-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