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至何時屆滿? (A)公開發表後50年 (B)著..-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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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黃馨儀 大一上 (2014/12/04)
第 二 款 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 第 30 條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 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 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第 31 條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第 32 條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 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 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 第 33 條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 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 完成時起五十...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