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A、B、C、D、E共有土地,值1500萬元,每人之應有部分均等,惟其後A以其應有部分向甲設定抵押權融資200萬元,不久共有人分割共有物,A並未分得土地,但僅分別自B、C、D、E處,共得300萬元的對價。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可就A所得之300萬元享有優先受償權
(B)本案即使為協議分割,B、C、D、E仍得於分割協議成立時當然取得各土地之單獨所有權
(C)A若未由B、C、D、E向自己給付價金,A僅可向B、C、D、E起訴,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
(D)不同意A等之分割協議時,甲得主張在B、C、D、E所分之土地上登記存在抵押權


答案:D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katern 大二下 (2018/11/21)
第 824-1 條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2F
hchungw 研一上 (2020/12/13)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
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
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
前項抵押權應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其次序優先於第二項
但書之抵押權。

A、B、C、D、E共有土地,值1500萬元,每人之應有部分均等,惟其後A以其應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