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D、E共有土地,值1500萬元,每人應有部分均等,惟其後A以其應有部分像甲設定抵押融資200萬元,不久共有人分割共有物,A並未分得土地,但僅分別自B、C、D、E處,共得300萬元的對價。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可就A所得之300萬元享有優先受償權
(B)本案即使為協議分割,B、C、D、E仍得於分割協議成立時當然取得各土地之單獨所有權
(C)A若未由其他四人向自己給付價金,A僅可向此四人起訴,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
(D)不同意A等之分割協議時,甲得主張在其他四人所分之土地上登記存在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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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38), C(33), D(113), E(0) #428994
統計: A(9), B(38), C(33), D(113), E(0) #428994
詳解 (共 2 筆)
#1124924
民法 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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