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男死亡時,留下配偶 B 女及兩個兒子甲、乙及女兒丙,B 及甲、乙共同偽造繼承系統表,謊稱 A 男僅有兩個兒子甲、
乙,地政機關乃將 A 男所有財產登記為 B 女、甲、乙共有,一年後,丙得知此事。請問丙應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A)丙因為是女兒無繼承權,因此只好接受
(B)丙因為是女兒且已經經過一年,只好接受
(C)丙依法不可以告母親 B,固僅可以向甲、乙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
(D)丙可以向 B 女、甲、乙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 B(19), C(74), D(3983), E(0) #221160
統計: A(9), B(19), C(74), D(3983), E(0) #221160
詳解 (共 4 筆)
#303600
| 第 1146 條 |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 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58
0
#303723
民法§1145(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民法§1146(繼承回復請求權)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 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民法§1146(繼承回復請求權)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 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17
0
#4514869
第 1146 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4
0
#1220863
繼承回復請求權無2年
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