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男與 B 女未婚同居,生下一子 B1,雙方約定 B 女辭職在家照顧 B1,A 男每月給 B 女及 B1 固定的生活費用。一年
之後 A 男與 B 女關係生變,A 男否認他跟 B1 的關係並表示他從未表示認領 B1。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男與 B1 間沒有法律上的父子關係
(B)A 男與 B1 間的父子關係要經過法院認領之訴,經判決確定後,始溯及 B1 出生時發生
(C)A 男每月給 B 女及 B1 固定的生活費用,依法對於 B1 撫育,視為認領 B1
(D)A 男如果停止每月給 B 女及 B1 的生活費用,認領的效力就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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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188), C(1622), D(3), E(0) #220427
統計: A(111), B(188), C(1622), D(3), E(0) #220427
詳解 (共 2 筆)
#329080
第1065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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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3391
可是瑞凡,他們未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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