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定之資本總額為二千萬元,公司之實收資本為一千萬元,今為求多角化經營以分散
風險,公司董事會決議以五百萬元投資成立B 有限公司。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公司法規定公司不得進行轉投資行為,以保障股東與債權人之權益
(B)A 公司之轉投資金額僅占公司章程所定資本總額的四分之一,對於股東影響較
小,故董事會決議即可,無須經股東會同意以求時效
(C)A 公司之轉投資金額已占公司實收資本的二分之一,對於股東影響甚大,故除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應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始得進行之
(D)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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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 B(263), C(4013), D(732), E(0) #147955
統計: A(252), B(263), C(4013), D(732), E(0) #147955
詳解 (共 5 筆)
#355819
公司法§13(公司轉投資之限制)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
二、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
東會決議。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第三款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第一項投資總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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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651
A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定之資本總額為二千萬元,公司之實收資本為一千萬元,今為求多角化經營以分散風險,公司董事會決議以五百萬元投資成立B 有限公司。
~ (C)A 公司之轉投資金額已占公司實收資本的二分之一,對於股東影響甚大,故除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應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始得進行之。
~公司法第 13 條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 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
二、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 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第三款定額者,得以 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 者,從其規定。
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第一項 投資總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 (C)A 公司之轉投資金額已占公司實收資本的二分之一,對於股東影響甚大,故除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應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始得進行之。
~公司法第 13 條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 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
二、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 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第三款定額者,得以 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 者,從其規定。
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第一項 投資總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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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123
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股本40%
1/2超過40%了,除了章程另有規定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使得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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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7062
法條有修正喔!
公司法第13條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
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
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
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
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第二項
投資總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
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
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
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
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第二項
投資總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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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852
到底是二分之一還是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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