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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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條
機關辦理採購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2.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