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總人數:指包含事業單位僱用之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
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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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勞工380人+B公司派駐10人,不含A公司派駐人員)。
總人數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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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規2
勞工總人數:指包含事業單位僱用之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 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總數。 .. 管理辦3-2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原事業單位及其承攬人、再承攬人 之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同 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作業時之總人數。 事業設有總機構者,其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所屬各地區事業單位 作業勞工之人數。 .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 不等於"勞工總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