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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財稅行政:民法#16145
科目:民法
年份:10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向乙借款,期限一年,由丙擔任保證人,其後甲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一)乙向丙請求負保證責任,丙得否主張先訴抗辯權?(13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sos1997

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保證人無抗辯權:
1.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2.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3.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期債務者

詳解 提供者:李菲菲

第 745 條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第 74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