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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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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普通考試_地政:民法物權編概要#109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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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內容
二、甲在自有之 A 地上未依建築法規規定興建完成 B 屋(即無法為建物保 存登記之違章建築) ,甲將 B 屋出賣並交付予乙使用,同時與其訂立 20 年期間之 A 地(基地)租賃契約,並經公證之。一年後甲因財務困難向 丙貸款 1000 萬元,並將 A 地設定抵押權予丙擔保該借款,然甲終因投 資失利而無法償還借款,丙遂向法院申請查封拍賣 A 地求獲清償。試問:
(一)乙是否取得 B 屋所有權?(10 分)
相關申論題
一、時效取得地上權之法律要件為何?甲占有已登記為乙所有之 A 地(一般 土地) ,於時效取得地上權要件具備後,乙對甲起訴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 權(民法第 767 條) ,甲始向地政機關為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申請,試 問:法院就甲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要件部分,是否應為實體審理? (25 分)
#468344
(二)丙於實行 A 地抵押權時,是否得主張除去 A 地租賃契約以及將 B 屋 併付拍賣?若嗣後 A 地由丁拍定買得時,乙就 B 屋得對丁為如何之法 律主張?(15 分)
#468346
三、甲過世後留下遺產 A 地一筆、B 車一台,由乙、丙、丁繼承,應繼分均 為三分之一。乙、丙未得丁同意,竟偽造其同意書,私將 A 地出售及移 轉登記予戊,並將 B 車出售交付予戊,戊對出售行為所涉不法均善意不 知情,試問:出售 A 地、B 車之處分行為效力各如何?(25 分)
#468347
四、建商甲於自有的 A 地上興建樓高 10 層的豪華 B 大廈,每層獨立一戶(已 申請門牌號)。乙向甲買房一戶,受讓登記取得 B 大廈 10 樓獨戶所有 權、公共設施空間(如管理室、電梯/樓梯間等)及 A 地十分之一之應有 部分比例,請問其法律性質各如何?若甲欲將公寓內太平梯(逃生梯) 、 車道作為自己專用,得否對此兩部分公共設施請求共有物分割?(25 分)
#468348
二、甲、乙、丙三人共有其父 A 所遺留之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三分之 一。三人於民國 95 年間達成分割 A 地之協議,惟並未至地政機關辦 理分割登記。民國 115 年 2 月間,甲請求乙、丙協同辦理登記,卻遭 乙、丙以協議至今已超過 15 年為理由而拒絕。試問:甲為分割該筆 土地,應如何行使權利?(25 分)
#569585
一、甲擁有相鄰之 A 地及 B 地兩筆土地,就 A 地與乙成立買賣契約,於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因雙方疏未注意,誤申請將 B 地移轉登記 於乙名下。登記完成後,乙雖發現錯誤,但因 B 地價值高出 A 地甚 多,隨即將 B 地出售與不知情之丙,並完成移轉登記。嗣後,甲發現 B 地已登記為丙所有甚為驚訝,始發現上情。試問:甲如何向乙、丙 主張何種權利?(25 分)
#569584
四、甲為從事採取、加工、販售砂石業務之業者,因有部分不法盜採之嫌, 致其堆置於河川行水區域內之土石(下稱系爭土石堆)經檢察機關扣押 並發還予管理該河川之乙主管機關。其後,乙公開標售系爭土石堆,經 丙得標,並於得標後已載離部分土石(下稱 A 土石)。 在上述情形下,如甲主張乙係無權處分其所有之 A 土石,請求乙應賠償該 部分之損害時,甲是否應證明自己為 A 土石之所有權人?又,乙得否主張 其係基於檢察機關之發還而善意取得系爭土石堆之所有權?(25 分)
#559972
三、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以下同)70 萬元,於尚未清償該筆債務前死亡。甲 之繼承人丙為清償其自甲繼承之 A 屋的貸款,乃向乙借款 300 萬元,雙 方以書面約定借期 5 年、每年支付週年利率 2%之利息、逾期未償還則 依法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丙為擔保此筆借款及利息等債務,乃提供 A 屋供乙設定普通抵押權,並於登記設定上開抵押權時,附上上述書面約 定為附件。事後,乙要求追加甲生前對其所負之 70 萬元債務亦應屬前述 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的範圍,丙亦口頭應允之。 因丙屆期未清償其對乙所負上述債務,乙乃實行對 A 屋之抵押權,並主 張其就拍賣 A 屋所得價金,得優先受償包含前述 70 萬元在內之全部金 額。乙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559971
二、甲於乙之 A 土地上建造建物,並基於時效取得,登記為 A 地之地上權 人。其後,甲將該地上權贈與其子丙,並辦妥移轉登記。惟因系爭地上 權並未約定地租,乙有無得請求丙支付相當地租之依據?乙得請求丙支 付之地租應自何時起算?(25 分)
#559970
一、甲、乙締結購買乙所有之 A 房地的契約,並已完成移轉登記。惟甲、乙 締結 A 房地之買賣契約及完成移轉登記前,A 房地已由丙占用中。完成 移轉登記後,甲主張丙無正當權源占用 A 房地,請求丙返還該房地;丙 則主張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及移轉登記係基於雙方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 所為,甲並非 A 房地之真正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其返還。甲、丙之主張, 何者有理?(25 分)
#55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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