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將 A 推倒在地,造成 A 多處挫傷之行為成立刑法277Ⅰ普通傷害罪。
(一)刑法24條緊急避難,係指行為人基於避難意思,為避免自己或他人法益受侵害之緊急危難時,所為之不得已之避難行為。緊急避難行為多為將法益侵害轉嫁給第三人,故應注意避難行為是否具衡平性,若有過當之情形則適用刑法24Ⅰ但書避難過當之規定,不得阻卻違法,僅得減免罪責。
(二)本題為甲防止自行車摔壞,將 A 推倒在地,讓自行車落在 A 身上,造成 A 多處挫傷。
甲於推倒A時,主觀上應能預見A即有可能因此受傷,卻仍為之,應認為甲具有未必故意,且甲的行為造成A傷害的結果,構成刑法277Ⅰ普通傷害罪。
(三)甲為保護自己的財產法益,轉而侵害他人之身體法益,依法益衡量,身體法益應較財產法益更為重要,甲之行為屬避難過當,無法阻卻違法,僅得減免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