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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普通考試_法律廉政:刑法概要#109375
科目:公職◆刑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與車友 A 相約騎乘自行車,途中停下休息,甲將價值數十萬元的高檔 自行車緊靠路旁護欄停放。突然一陣強風吹來,甲眼看自行車即將被吹 倒,為防止自行車摔壞,即將 A 推倒在地,讓自行車落在 A 身上,結果 自行車絲毫無損,但造成 A 多處挫傷。請問甲的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LU

甲將 A 推倒在地,造成 A 多處挫傷之行為成立刑法277Ⅰ普通傷害罪。
(一)刑法24條緊急避難,係指行為人基於避難意思,為避免自己或他人法益受侵害之緊急危難時,所為之不得已之避難行為。緊急避難行為多為將法益侵害轉嫁給第三人,故應注意避難行為是否具衡平性,若有過當之情形則適用刑法24Ⅰ但書避難過當之規定,不得阻卻違法,僅得減免罪責。
(二)本題為甲防止自行車摔壞,將 A 推倒在地,讓自行車落在 A 身上,造成 A 多處挫傷。
甲於推倒A時,主觀上應能預見A即有可能因此受傷,卻仍為之,應認為甲具有未必故意,且甲的行為造成A傷害的結果,構成刑法277Ⅰ普通傷害罪。
(三)甲為保護自己的財產法益,轉而侵害他人之身體法益,依法益衡量,身體法益應較財產法益更為重要,甲之行為屬避難過當,無法阻卻違法,僅得減免罪責。

詳解 提供者:寶拉
甲推倒A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一)、主觀上,甲具有故意;客觀上,甲推倒A與A多處挫傷間具有條件因果並依客觀歸責理論可客觀歸責。
(二)、於違法性層面,甲並不成立刑法第24條之緊急避難。刑法第24條規定略以,因避免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不罰,一般認為,在緊急避難的檢討上,針對被避難對象為無辜之「攻擊型緊急避難」中,原則上比例原則中的適當性、必要性、衡平性皆須符合,始得成立,即行為人所欲保全之法益必須大於其所侵害之法益,其中順序由高至低為生命法益、身體法益、自由法益與財產法益。
(三)、查本案情形,並無法益強度有明顯差距或其他例外考量,故應按照(二)之原則判斷緊急避難成立與否。甲為保全其自行車(財產法益)而推A(身體法益),顯然已違背上述法益衡平性之要求,甲不得主張緊急避難之阻卻違法事由。
(四)、甲亦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在罪責層面,得依避難過當而得減輕其刑,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