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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鐵路特種考試_員級_運輸營業:民法概要#101616
科目:鐵路◆民法概要
年份:11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用新臺幣(下同)3,000 元買了一對耳環,但在上班途中不慎將左耳環 掉落在臺鐵車廂內,將右耳環掉落在乙駕駛之計程車內。嗣後,左耳環 為臺鐵員工丙負責清潔車廂時拾得,右耳環為計程車乘客丁拾得,且兩 個耳環均於依法招領後,物歸原主。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一)何人得向甲請求遺失物拾得之報酬?(1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吐納之間
(一)丁得向甲請求報酬
1.依民法(下稱本法)第805條第2項前段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
2.又依本法第805條之1第1款規定,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3.本題示,甲的右耳環由計程車乘客丁拾得,而左耳環由受僱於臺鐵的清潔工丙拾得,依上開規定僅丁得向甲請求報酬。
詳解 提供者:家在
僅有丁得請求報酬
第805條ll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
第805之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甲將左耳環掉在台鐵車廂內,台鐵為公眾往來交通設備,而拾得人丙為台鐵員工係受僱人,因此丙依805-1條不得請求,僅有丁得依805條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