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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交通警察人員: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01620
科目: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年份:110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甲為原料商,對於三倍券之發行,聽聞其下游廠商談論有關收到無梅花 浮水印之三倍券,無法分辨真假一事,在未進行查證的情形下,發布「小 心一點,我有認識的店家已收到假的了,拿到臺灣銀行請他們鑑定後, 證實是假的」等訊息,至乙等共處之四人 LINE 小群組中,俟乙瀏覽該 訊息後,亦未經查證而將之轉知丙,丙於是和丁召開記者會,丙稱「民 間已經有收到『偽三倍券』 ,拿去換的時候曾被拒收,拿到臺灣銀行的時 候,銀行說這是偽券」等語,丁則表示「我有一個朋友因為收到假的三 倍券,他在門口直接貼上『即日起,拒收三倍券』 」,記者會後訪問丁, 丁謂「當他要拿去銀行換錢的時候,銀行說『你這張是偽三倍券』 」。事 實上,丙、丁二人並未向臺灣銀行查證,當日,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發布 即時新聞,澄清上開訊息係錯誤的;另一方面,本案並未發生實害,又 200 元及 500 元三倍券之浮水印均為不固定位置梅花圖案,且亦發現沒 有浮水印梅花圖案之三倍券,警方最終將本案移送審理。
試說明警方移送審理的法律依據,並論述丙、丁二人的行為是否合法? 理由為何?(25 分)

詳解 (共 7 筆)

詳解 提供者:瑜
(一)警方移送審理的法律依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丙、丁二人行為並無不法,其理由論述如下:
  1. 根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秩字第147號刑事裁定節錄: 「......第63條第5款所規定『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旨在禁止散布謠言,以維持公共安寧。而謠言,乃指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行為,散布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且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應注意者,本款規定處罰之對象係限制人民言論自由,而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違反本款之行為應以行為人故意捏造或明知為不實事實,或依據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均會合理懷疑係不實事實捏造之謠言,猶以語言或文字等方式傳布於公眾,且該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足當之。」又依照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六秩字第20號刑事判決節錄:「......而所謂影響公共安寧,應已使社會公眾聽聞後心生畏怖或恐慌,始屬該當,非謂行為人只要散佈並非事實之內容,即可構成違反本條之行為。
  2. 綜上所述,雖丙、丁召開記者會散佈未經查證之訊息,然而並未發生實質性傷害,且二人動機並非惡意散佈不實之消息,此訊息也可合理判斷並不足以使公眾心生恐懼,至多使民眾對於有價證券的真偽提高警覺,因此丙、丁二人並未觸法。
詳解 提供者:林林

一、警方移送的法律依據: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散布謠言足以損害公共安寧者。得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
           因可能涉及到人身自由的處分,故需要移送法院進行審理。
二、丙、丁行為是否合法,理由為何?
           丙丁二人行為合法
       原因如下:
           丙丁二人召開記者會宣稱有甲的三倍券,依常理召開記者會前應先確認要發表的訊息是否屬實,丙丁二人沒有確認並直接發表錯誤的言論,對丙丁來說這是他們所             知道的事實,且本案並沒有產生實際的損害,自不成立損害公共安寧,故丙丁二人行為合法。

詳解 提供者:野源廣志




詳解 提供者:堅持是唯一向前的動力


詳解 提供者:阿zhen

詳解 提供者:ㄎㄎㄎ









詳解 提供者:CH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