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何謂警察官職分立制: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4條,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職。
(二)現行制度法就該項制度所設之規定:
1.警察法第11條:警察官職採分立制,其官等為警監、警正、警佐。
2.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5條: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特、一、二、三、四階,以特皆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三)警察官職分立值得商榷之處:
1.實務上部分警察單位主官隨自己好惡調動員警職務,造成員警工作壓力與適應困難。
2.官職分立制度是否仍適用現代社會環境已有檢討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