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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3年 - 113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120472
科目:警察◆三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年份:11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依據消防法與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儲存達管制量 30 倍 以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請說明保 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應辦理事項為何?並請說明訂定之消防防災計 畫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安全管理對策之內容。(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棠次郎
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之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責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後,由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危險物品管理必要之業務。
二、責由保安檢查員執行構造、設備之維護及自主檢查等事項。
本法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消防防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應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三、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構造及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六、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安全管理對策:  (防用爆工危)
(一)共危險物品之搬運、處理及儲存安全。
(二)場所火及用電安全。
(三)場所施安全。
(四)範縱火及擴大延燒措施。
(五)炸及洩漏等意外事故之應變措施。
七、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八、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位置圖、平面圖及逃生避難圖。
九、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