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及相關規定,對於損失補償部分,有以下規定: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時,若人民因特別犧牲而導致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失,得請求補償,但補償以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且以金錢方式給付5。
若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法院得依法減輕補償金額或不予補償5。
損失補償請求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提出,且自損失發生後逾五年者,不得請求補償5。
因此,補償的給付並非絕對,若受害人有可歸責的過錯,法院可減輕或免除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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