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消防法規定,那些場所發生火災、爆炸、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漏逸時,管理權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對象、方式及內容完成通報?未立即依相關規定完成通報或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 之人員、車輛或裝備進入場所者之罰則各為何?(25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這是去年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消防法第 19-1 條規定,今年113年就考出來了,可見關注新法修正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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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消防法第 19-1 條,下列場所發生火災、爆炸、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漏逸時,管理權人應立即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對象、方式及內容完成通報:
1.石油煉製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之廠區。
2.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千倍以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廠區。
(二)罰則:依據消防法第 35-1 條:
1.未立即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方式或內容完成通報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2.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人員、車輛或裝備進入場所者,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以上規定之場所,發生火災、爆炸、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漏逸時,應於30分鐘內撥打119電話至場所所在地消防機關,避免延誤救災時效。
詳解
依消防法19-1條規定,完成通報,敘述如下:
(一) 1. 下列場所發生火災、爆炸、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漏溢時,管理權人應立即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對象、方式及內容完成通報:
(1)石油煉製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之廠區。
(2)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千倍以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廠區。
2. 主管機關人員、車輛及裝備進入前項場所時,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及現場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
依消防法35-1條規定,罰則敘述如下:
(1)違反19-1條第一項規定,未立即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方式或內容完成通報者,處管理權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違反19-1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人員、車輛或裝備進入場所者,儲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緩。
詳解
根據消防法第19-1條,以下場所發生火災、爆炸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漏逸時,場所管理權人應立即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對象、方式及內容完成通報:
●石油煉製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之廠區。
●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千倍以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廠區。
消防法第35-1條規定,相關罰則如下:
●未依規定完成通報者: 處管理權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人員、車輛或裝備進入場所者: 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當主管機關之人員、車輛及裝備進入上述場所時,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及現場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詳解
依據19-1
一 以下下列場所發生火災 爆炸 高壓可燃氣體洩漏 管理權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立即通報。
1 石油煉製業、塑膠製造業
2 達管制量3000以上的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及中央公告場所
二 如未依照規定辦理罰則如下:
1 妨礙或者規避中央主管車輛和人的進出
罰2-10萬
2 未立即通報災情
10-50萬
並於30分鐘內通報消防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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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消防法規定,下列公共危險物品和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製造、運輸工廠或指定工廠發生災害需通報縣市消防局
1.石油煉製業
2.石油原料製造業
3.塑膠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
4.合成樹脂製造業
二、未依規定完成通報或規避處下列法則
1.火災、災害發生管理權人未完成通報罰款1萬到10萬罰金
2.規避、妨礙或拒絕消防人員、車輛進入罰管理權人5萬至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