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法19-1條規定,完成通報,敘述如下:
(一) 1. 下列場所發生火災、爆炸、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漏溢時,管理權人應立即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對象、方式及內容完成通報:
(1)石油煉製業、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之廠區。
(2)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千倍以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廠區。
2. 主管機關人員、車輛及裝備進入前項場所時,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及現場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
依消防法35-1條規定,罰則敘述如下:
(1)違反19-1條第一項規定,未立即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方式或內容完成通報者,處管理權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違反19-1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人員、車輛或裝備進入場所者,儲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