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問警察法第 9 條所稱「職權」的規定,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職權」的規定,兩者在概念上與性質上有何區別?(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Rex

警察法第9條所規定之職權屬組織法之性質,與警職法第二條所定之職權屬行為法非同。

警察法第九條,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1發布警察命令
2.違警處分
3.協助犯罪偵查
4.執行搜索、扣押、拘提、逮捕
5.行政執行
6.使用警械
7.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營業建築等……
8.其他有法令執行 
警職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職權,係指警察人員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查證身分、鑑識身分、搜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等…..

詳解 提供者:我是我

警察法屬於組織法性質,依找憲法第108條所制定,主要規範警察組織之任務與管轄權限的分配。而警察職權行使法則是為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釋字535號解釋意旨,規範警察行使職權干預民眾權利之作用法。

對於警察法第九條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條所稱「職權」之概念與性質分述如下:

(一)警察法之職權:

 1、依警察法第一條,本法是依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七款所立。意指本法所稱之警察為廣義、實質上的警察,並不限於警察人員,包括消防、海巡等人員。

 2、警察法第九條所列之警察職權為規範任務範圍與管轄權限分配,其規定之職權僅為規範內部運作範圍,故應屬於組織法,故依據法律保留原則,不得作為直接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法律依據。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職權:

 1、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條明訂本法所稱之警察為警察人員,為狹義、形式上的警察,不包含消防、海巡等人員。

2、警察職權行使法是因釋字第五百三十五號而立,訂定方法、流程(如第六、七、八條)及救濟(如第二十九條)等規範,其性質規範為達成警察任務所採取的具體強制措施。其性質屬於作用法。

綜上所述,警察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職權差異:

1、性質上,警察法所規定之職權為抽象之任務管轄,如保安、正俗、交通等業務,並未說明職權之方法、流程。而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定之職權為干預人民基本權利之具體措施,屬於作用法性質。該法明文規定行使方法、法定程序與救濟途徑,以保障人民權益。

2、概念上,警察法規範人員包含消防、海巡等,為廣義警察,而警察職權行使法規範狹義上的警察人員。

詳解 提供者:PD110028

一、 警察法第 9 條之職權:組織法上之權限分配

  1. 性質: 屬於「組織法」性質。其規範目的在於劃定警察機關在國家行政組織中的任務範圍與法定權限。
  2. 概念內容: 本條規定之「依法行使職權」,包含發佈警察命令及採取警察處分。此處的職權是指警察機關「可以管轄的事務範圍」(如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屬於抽象的管轄權限,不能直接作為侵害人民權利的法律依據。
  3. 法律功能: 僅具備「職責分配」功能,若要對人民採取具體強制措施,仍須另有行為法之授權。

二、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之職權:行為法上之具體手段

  1. 性質: 屬於「行為法」性質。其規範目的在於落實法律保留原則,明定警察執行職務時的具體手段與正當程序。
  2. 概念內容: 根據本條第 1 項,職權是指警察為達成勤務目的,依法採取之「查證身分、鑑識身份、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進入場所、扣留、保管、移送等具體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此為具體的執法手段
  3. 法律功能: 具備「實質授權」功能,是警察干預人民自由權利時的直接法律依據。

三、 兩者之主要區別分析

  1. 權力層次不同:

1.    警察法第 9 條是「有沒有權力管」(管轄權);

2.    警職法第 2 條是「可以用什麼方法管」(執行手段)。

  1. 法律保留要求不同:
    1. 組織法(警察法第 9 條)規定較為概括;
    2. 行為法(警職法第 2 條)則要求必須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每一項具體職權的行使都必須有明確的發動要件與法律效果。
  1. 對人民之效力不同:
    1. 前者為機關內部之任務分配;
    2. 後者則直接產生對外干預人民權利之法律效果。

【考場加分建議】 在結論處可補充:根據釋字第 443 號解釋意旨,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應由行為法(如警職法)提供明確授權,不能單憑組織法(警察法第 9 條)作為干預依據,這能展現對憲法層次的理解。

Google Gemin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