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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現行警械使用條例相關法制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於合法使用警械情況下,如因此而導致無辜之第三人特定法益遭受損失時,該第三人得請求補償。請分別說明

(1)第三人得請求損失補償之特定法益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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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提供者:.junmin

(一)前言

警察人員因執行職務遇不可抗力因素,得依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使用警械。使用時應注意誤及於第三人,若第三人法益受到侵害,得依法向警察機關要求補償。
(二)補償
內政部應成立調查小組,審視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適法性。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2項
1.應以「實際損失」為限。
2.若人民可歸責,得減輕或免除補償。
(三)法益
1.生命法益
若造成人民死亡,其家屬得申請一次性死亡補償金
2.身體法益
(1)醫療費用
(2)失能補償
(3)工作損失
3.財產法益
不動產與動產之「實際損失」
(四)小結
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造成第三人法益受損害,第三人得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2項請求補償。若違法使用警械,則依第11條1項適用「國家賠償法」賠償。賠償機關得向違法警察人員請求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