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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4年 - 114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行政警察人員: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27756
科目:警察法規概要(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警械使用條例、集會遊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年份:11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警察對於行經指定路段之車輛實施攔停檢查,學說上謂之「一般性攔停」或「集體性攔停」;另依同法第8條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亦得予以攔停,則稱之為「個別性攔停」。試問警察於實施一般性攔停後,得否另依個別性攔停規定,強制駕駛人或乘客離車,並檢查交通工具?其理由為何?(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陳怡玲

一、法條依據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7款規定,警察得於指定路段對車輛實施攔停檢查,屬於 「一般性攔停」;同法第8條則規定,警察於 「已發生危害」 或 「合理判斷易生危害」 之交通工具,得再予以攔停,稱為 「個別性攔停」。

二、一般性攔停與個別性攔停之區別
(一)一般性攔停:係基於 「交通管理」 或 「治安維護」 所為,目的在於 「普遍檢查」,通常僅限於查驗駕照、行照、酒測等,屬 「例行性檢查」。
(二)個別性攔停:則須有 「客觀事實」 足以懷疑該車輛涉及危害,如發現駕駛 「酒醉」、車內 「藏有危險物品」 或 「犯罪嫌疑」,方得要求駕駛或乘客下車,並檢查交通工具。

三、理由分析
(一)警察執法須遵守 「比例原則」 及 「法律保留原則」,避免以例行檢查為名,行 「過度侵害人民自由」 之實。
(二)若於一般性攔停過程中,未有 「合理懷疑」 或 「危害之客觀事由」,即逕行要求下車或檢查車輛,將構成 「違法」。
(三)惟若在檢查過程中,發現 「具體異常情狀」,則可 「轉換」 成個別性攔停,合法進一步強制下車及檢查。

四、結論
故警察於實施一般性攔停後,原則上 「不得」 逕依個別性攔停規定強制駕駛人或乘客下車並檢查交通工具;惟若發現 「合理懷疑」 或 「危害情形」 時,始得依第8條合法實施個別性攔停。此舉符合 「比例原則」、避免 「恣意執法」,並兼顧 「公共安全」。

詳解 提供者:.

警察在依照警察執行法第6條 進行一般性攔停後,如於現場具有客觀合理事由(如酒味濃厚、疑似藏有違禁品、車輛顯有安全瑕疵等),得依第8條規定轉為個別性攔停,進而要求駕駛人或乘客下車並檢查交通工具。但此一措施必須符合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以避免過度侵害人民之人身自由與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