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警察損失補償制度係廣義行政救濟法制之一環,且被歸類為第二次權利保護之範疇。依現行警察職權行使法及警械使用條例相關法令中皆有損失補償制度之規定,請分別說明上述二種警察法制有關損失補償之請求權人、請求權時效暨不服損失補償決定之救濟程序各為何?(25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陳怡玲

答題範例(警察損失補償制度)

一、法條依據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及《警械使用條例》第17條,皆設有 損失補償制度,屬於行政救濟體系中「第二次權利保護」之範疇,目的在於國家合法行使警察權時,若侵害人民財產,應給予合理補償。

二、請求權人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執法行為合法,但造成 人民財產上損失 者,受害人得為請求權人。
(二)警械使用條例:警察依法使用警械,若致 第三人財產或身體受損,受害人即為請求權人。

三、請求權時效與程序
(一)請求權時效:依兩法皆規定,自知有損失及應賠償機關起 2年內請求;逾期不行使者,請求權消滅。
(二)程序:人民應向 行為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提出申請,由機關作成補償決定。

四、不服決定之救濟
(一)如對補償金額或決定不服,人民得依行政救濟程序,先行 訴願,再進一步提起 行政訴訟。
(二)此程序設計,係為兼顧 公共利益維護 與 人民財產權保障,避免因合法警察行為而使無辜人民承擔不合理損失。



✅ 結論
警察損失補償制度屬「合法行為造成損害」之補償措施,非屬國家賠償範疇。請求權人為受害人民,請求權時效為2年;不服補償決定者,依法可循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救濟。

詳解 提供者:PD110028

一、 警察損失補償之法理基礎

警察損失補償係指警察機關合法執行職權,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犧牲」時,國家基於公平負擔原則所給予之金錢補償。此制度與「國家賠償」(針對違法行為)不同,被歸類為第二次權利保護範疇。

二、 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警職法)之規定

依本法第 31 條規定,其制度要件如下:

  1. 請求權人: * 因警察合法執行職權而受有特別損失之人民。
  • 排除條款: 若人民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例如:因自身違法行為導致警察必須實施即時強制),則不得請求補償。
請求權時效:
  • 短期時效: 知有損失後,2 間不行使而消滅。
  • 長期時效: 自損失發生時起,逾 5 者亦同。
救濟程序:
  • 應先以書面向警察機關請求。
  • 若不服警察機關之補償決定,或警察機關於收到請求後 2 個月內不為決定者,請求權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8 條之一般給付訴訟)。

三、 警械使用條例(下稱警械條例)之規定

依本法第 11 條規定(民國 111 年修正後之版本),其制度要件如下:

  1. 請求權人: * 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或非屬依法應受強制執行之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
  • 注意: 若係針對違法使用警械,則應適用國家賠償法,而非損失補償。
請求權時效:
  • 短期時效: 知有損失後,2 間不行使而消滅。
  • 長期時效: 自損失發生時起,逾 5 者亦同。
救濟程序:
  • 應先向警察人員所屬機關以書面請求之。
  • 若對於補償金額有異議,或機關於收到請求後 2 個月內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四、 綜合比較與總結

針對上述二種法制,其共通與差異點總結如下:

比較項目

警察職權行使法 (§31)

警械使用條例 (§11)

行為性質

合法執行職權

合法使用警械

請求權人

受有損失之人民(排除具歸責性者)

受有損失之人民(通常指無辜第三人)

時效 (/)

2 / 5

2 / 5

先行程序

書面協議(先行程序)

書面協議(先行程序)

救濟途徑

行政訴訟(給付訴訟)

行政訴訟(給付訴訟)

綜上所述,我國警察損失補償制度在警職法與警械條例中之構造大致相同,皆採取「協議先行」與「行政訴訟」之雙軌模式,旨在落實法治國保護人民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

Google Gemin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