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警察損失補償制度係廣義行政救濟法制之一環,且被歸類為第二次權利保護之範疇。依現行警察職權行使法及警械使用條例相關法令中皆有損失補償制度之規定,請分別說明上述二種警察法制有關損失補償之請求權人、請求權時效暨不服損失補償決定之救濟程序各為何?(25分)
答題範例(警察損失補償制度)
一、法條依據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及《警械使用條例》第17條,皆設有 損失補償制度,屬於行政救濟體系中「第二次權利保護」之範疇,目的在於國家合法行使警察權時,若侵害人民財產,應給予合理補償。
二、請求權人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執法行為合法,但造成 人民財產上損失 者,受害人得為請求權人。
(二)警械使用條例:警察依法使用警械,若致 第三人財產或身體受損,受害人即為請求權人。
三、請求權時效與程序
(一)請求權時效:依兩法皆規定,自知有損失及應賠償機關起 2年內請求;逾期不行使者,請求權消滅。
(二)程序:人民應向 行為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提出申請,由機關作成補償決定。
四、不服決定之救濟
(一)如對補償金額或決定不服,人民得依行政救濟程序,先行 訴願,再進一步提起 行政訴訟。
(二)此程序設計,係為兼顧 公共利益維護 與 人民財產權保障,避免因合法警察行為而使無辜人民承擔不合理損失。
⸻
✅ 結論
警察損失補償制度屬「合法行為造成損害」之補償措施,非屬國家賠償範疇。請求權人為受害人民,請求權時效為2年;不服補償決定者,依法可循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