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12-2
下列事業單位,雇主應依國家標準 CNS 45001 同等以上規定,建置適合
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並據以執行:
一、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
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
三、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
四、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
前項安全衛生管理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2 條)
1.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 2 百人以上者。
2.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 5 百人以上者。
3.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
4.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
一、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 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 三、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 四、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 前項管理系統應包括下列安全衛生事項: 一、政策 二、組織設計 三、規劃與實施 四、評估 五、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