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未符合標準之防護
2.使用不安全工具或設備
3.未確實穿戴防護具 (安全帶)
4.未採取安全作業方式
5.進入危險區域(未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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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標17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 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 防止設施:
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 項目。(管理)
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管理)
三、設置護欄、護蓋。(環境)
四、張掛安全網。(環境)
五、使勞工佩掛安全帶。(行為)
六、設置警示線系統。(環境)
七、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行為)
八、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 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