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認領丙後,丙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1.婚生子女係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而妻之受胎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推定其為婚生子女。此有民法第1061條、106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甲與丙之間僅為同居關係並無婚姻關係,故丙並非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並非甲之婚生子女,而係非婚生子女。
2.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撫育者,視為婚生子女。此有民法第1065條定有明文。丙為非婚生子女,經甲認領後,丙視為甲之婚生子女,而該認領之效力,依民法第1069條規定,溯及於出生時,丙尚未出生,該認領之效力溯及於認領時,故甲認領後,丙自出生就為甲之婚生子女,且自甲認領後,不得隨意撤銷該認領,倘甲得證明其並非丙之生父,則例外得撤銷認領。本題,甲向戶政機關辦理認領登記時,戶政機關應受理甲之認領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