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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0年 - 110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102594
科目: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年份:110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甲男志在擔任公務員,因努力於公務員之國家考試,年過半百仍未婚。 在偶然機會下,認識單身之乙女。二人同居一段時間之後,乙懷有甲男 之子丙。於丙尚未出生前,甲立即以意思表示認領丙,並向戶政機關為 登記。試問:

申論題內容

(一)戶政機關可否受理甲之認領登記?(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萱

(一)甲認領丙後,丙視為甲之婚生子女

1.婚生子女係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而妻之受胎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推定其為婚生子女。此有民法第1061條106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甲與丙之間僅為同居關係並無婚姻關係,故丙並非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並非甲之婚生子女,而係非婚生子女

2.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撫育者,視為婚生子女。此有民法第1065條定有明文。丙為非婚生子女,經甲認領後,丙視為甲之婚生子女,而該認領之效力,依民法第1069條規定,溯及於出生時,丙尚未出生,該認領之效力溯及於認領時,故甲認領後,丙自出生就為甲之婚生子女,且自甲認領後,不得隨意撤銷該認領,倘甲得證明其並非丙之生父,則例外得撤銷認領。本題,甲向戶政機關辦理認領登記時,戶政機關應受理甲之認領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