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海岸巡防機關海域執法作業規範
四十三、私貨之認定:
(一)貨物是否私運進口,應以有無海關稅單或其他證據足以證明
其確係完稅進口認定之。
(二)漁船應以載運自行捕獲之漁產品為限;如所載為洋菸酒、農
畜產品等一般進口貨物得逕行認定為私貨。
(三)查獲農、漁、畜私貨認定情形如下:
1.載有牡蠣、文蛤、九孔、牛蛙、甲魚、蟳、長臂大蝦、
白蝦、海瓜子、山瓜子、花蛤、香魚、鱒魚、柳葉魚、鱔
魚、筍殼魚、淡水鰻等十七種水產品,可逕行認定為私運
貨物,其他水產品則由查緝單位參酌漁船設備、漁具以及
作業海域之特性等相關資料,依權責自行認定是否為私運
貨物。
2.查獲來源具有爭議之農、漁、畜私貨產品案件時,應依產
品類別逕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產品協助鑑定小組」聯
絡,並填具「查緝單位送農委會走私相關問題通聯單」,
如係緝獲漁產品時,另應加填「緝獲漁船走私漁產品判定
諮詢電話傳真單」傳至該會鑑定小組辦理鑑定事宜。
(四)私貨之產地如有疑義,可備齊私貨起運港口、交易或接運自
那一國籍之船舶等相關資料,送請財政部關稅總局進出口貨
物原產地認定委員會協助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