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以乙為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主張:甲住基 隆市、乙住臺北市文山區,乙為工作之故,向甲承租其所有坐落桃園市 之 A 屋,因租期屆滿,乙拒絕返還,爰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 A 屋占有予原告。問:

(一)法院應否闡明甲亦得對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如甲在法院審理 中追加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法院准許之,乙因而抗辯臺北地院對事件 全部無管轄權,其抗辯是否有理?(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