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A 係甲直轄市政府副市長,因收受廠商的賄賂,向甲直轄市政府祕書處
承辦人員 B 施壓違法驗收該廠商的承包工程。事件經媒體報導後,請問:
參考法條:
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第 1 項:「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
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
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
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第 3 項:「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
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一)甲直轄市政府得否將 A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予以一次記兩大過之 免職處分?(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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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一次記兩大過之免職處分原因如下:
1.副市長為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政務人員,並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
2.若有違法失職情形,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規定移送監察院審查,後由監察院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