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與乙男因興趣相同進而熱戀同居,6 個月後甲生下足月之女兒丙,乙雖知悉丙與自己無血緣關係,仍認領丙。2 年後甲乙生下丁子, 甲乙一同養育丙丁。4 人一同生活 20 年。請問:
(一)若乙死亡遺留現金 600 萬元,丁可否主張乙對丙之認領無效?(12 分)
(二)若乙生前已經與甲不歡而散,乙得否主張對丙之認領無效,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丙請求返還共同生活期間對丙所支出之扶養費?(13 分)
(一)丁可以主張乙對丙之認領無效,也不能轉換為收養
1.認領與收養之區別
由條文即可區分出來,認領為基於真實血統之認領,而收養乃是非基於真實血統之認領,兩者都是在創造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
甲女與丙子乃是基於§1065Ⅱ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乃因有生育事實而生之法律上親子關係。
2.無效之認領是否能轉化為收養?
認領,而乙與丙不具有真實血統之關係,因此乙不能對不具血緣關係之丙為認領,基於無效之法律行為其效果為自始、確定、當然、絕對不發生法律行為效力,而認領與收養有不同的要件,不宜任意轉換其要件以免混淆兩個制度的不同,故乙與丙不具有真實血統關係,即無法由乙對丙為認領,因此乙之認領為無效。
3.丁可以主張乙對丙之認領無效,也不能轉換為收養,須依據家事事件法提出確認乙丙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
丁為甲乙所生之子,依據家事事件法§67Ⅰ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乙對丙之認領所生之親子關係存在與否,涉及丁之繼承權其應繼分比例,因此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所以可以提出確認乙對丙因認領所生之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
(二)乙對丙主張認領無效,也不能請求丙返還共同生活期間對丙所支出之扶養費。
1.§1070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而乙非丙之真實血統之生父,因此其認領為無效。
2.不當得利之要件
乙以為其認領為有效時,係因基於民法之扶養義務對於丙為扶養費之支付,有法律上之原因所為之作為義務存在,而於乙於主張其認領反於真實之認領不符合§1070之規定而無效,無效之法律行為其效果為自始、確定、當然、絕對不發生法律行為效力,因此不生§1144Ⅰ①擬制之直系血親關係,因此以所為扶養之支付即欠缺法律上原因,丙受有利益,乙受有損害,受有利益與受有損害之間具備有直接因果關係。
3.惟乙與丙雖因認領無效不具有擬制直系血親關係,仍具有家長家屬之關係,其乙對丙所為扶養之給付,依據§180①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
⑴依據§1123Ⅱ、Ⅲ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乙與丙雖不具有血緣關係,且認領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要件,但其已共同生活20年之久,從客觀上足認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乙與丙具有家屬關係。且甲女乙男共組家庭,依據社會通念多以男性為家長,因此乙與丙具備有家長家屬之關係。
⑵§1114④ 家長家屬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且§1115⑤家長亦為具有履行扶養義務之人,足可認乙與丙雖因認領無效不具有擬制直系血親關係,但因有事實上共同生活且永久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乙對丙有事實上的扶養照顧狀態,縱不認乙的扶養有法律上規定依據,其乙之扶養亦出於履行道德上之義務。
4.
綜上所述,乙對丙給付扶養費用因主張認領無效而不具有法律上原因,且丙受有利益、乙受有損害具有直接原因關係,丙應返還扶養費用予乙,惟乙對丙之照顧扶養具有家長家屬關係、且具備有事實上照顧扶養關係,§180①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故乙不可以對丙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